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淄发〔2017〕29号),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勇于担当担责、宽容失误失败、关心关爱干部的良好政治生态,推动全区“一个目标、三个聚力”总体思路深入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破解难题、先行先试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且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及时纠错改正的,予以从轻、减轻处理或免除相关责任。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容错纠错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坚持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坚持着眼预防,抓早抓小,及时纠错;
(五)坚持激发活力,力促担当,激励作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免责:
1.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特别是在推动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2.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因缺乏经验出现探索性失误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3.在创造性开展工作时,因政策界限不明确、上级政策调整或受不可预知因素影响,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4.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大局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特事特办,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5.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承担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破解难题,因不可抗力或无意过失出现失误偏差和造成损失的;
6.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复杂矛盾纠纷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或采取应急性措施,造成一定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7.在推动工作落实过程中,遇到推诿扯皮、牵制,创造条件、排除阻力、积极破解“落实不力”问题,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8.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9.已按照规定履职尽责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仍出现问题的;
10.对决策失误追责时,当时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
11.根据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于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容错免责:
1.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明令禁止的;
2.违背中央大政方针和上级决策部署的;
3.未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的;
4.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私利以及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正当利益的;
5.未及时避免或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6.直接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7.根据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不能免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容错免责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谁问责谁处理的原则,向问责决定机关、区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社部门等问责主体提出书面免责申请。
2.调查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辩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辩证分析干部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后果等因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准确判定性质、区分责任,提出处理建议。
3.认定反馈。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建议,受理机关或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作出认定意见,认定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反馈,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重大问题和处理时出现争议的问题,提交区容错纠错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决定。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给予解释答复;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报告备案。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查报告和认定结果报告区委、区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发现下列情形的,终止容错免责认定程序,并严肃处理:
(一)申请容错免责材料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二)调查核实中故意隐瞒,不如实说明情况的;
(三)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对于认定结果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1.干部提拔任用、职级晋升、职称评聘不受影响;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以及文明单位创建、复审不受影响;
3.单位和个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及评先评优不受影响;
4.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5.党内问责、行政问责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处理;
6.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处理。
第十条 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免责。
第十一条 建立纠错整改机制,主要程序如下:
1.启动纠错。按照规定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作出免责认定时,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
2.发送通知。启动纠错5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
3.谈话问询。发送纠错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对纠错对象进行谈话问询,听取陈述意见。
4.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未及时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致使后果加重或同一错误再次发生的,予以严肃处理。
5.完善制度。在督促整改的同时,指导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落实长效举措,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十二条 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认真研判区分正常检举揭发和诬告陷害,依法依规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经查属于别有用心制造谣言、诬告陷害以及散布不实消息、蓄意扰乱工作、阻挠改革发展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将诬告陷害行为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挂钩,对有诬告陷害行为的有关人员纳入失信“黑名单”。
第十三条 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对信访举报中经查不属实、查无实据或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属实名举报的,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属匿名举报的,在一定范围内说明情况。对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以及在网络上被恶意炒作和诽谤的干部,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或网络上为其澄清和正名。
第十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实施,成立由区委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纪检监察、组织、督查考核、信访、法院、检察院、人社、审计、环保、安监、法制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容错纠错工作协调小组,负责重大问题和争议问题的认定处理。
第十五条 容错纠错要严格政策、严明纪律,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既要关心保护干部,又要严格管理干部,既要支持实干、鼓励创新,又要反对纵容不担当、不作为、不干净、乱作为,做到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十六条 对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者同一行业、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应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党(工)委(党组)要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注重关心和帮助有过错免责的干部,鼓励其放下包袱,大胆工作。要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引导。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博山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