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村和城市社区“两委” 换届选举纪律
发布时间 : 2020-10-03 08:40 浏览次数 : 

  村和城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是基层党员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基层社会治理、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为保障全区新一届村和城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我区制定了“十严禁”“十不准”“十个一律”以及公职人员“十条禁令”的纪律要求,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全面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一)村和城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十严禁”


1.严禁直接或指使他人,通过赠送财物、请客、提供消费活动或许诺、给予其他利益等方式贿赂选举人、被选举人及选举工作人员;

2.严禁搞非组织活动或利用宗族、宗派关系、宗教势力、黑恶势力或霸痞分子,干扰、操纵选举;

3.严禁以强迫、威胁、欺骗、贿赂、拉拢等手段,插手、干扰、破坏换届选举;

4.严禁候选人作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违背上级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或脱离实际的履职设想和承诺;

5.严禁采用张贴大字报、投发举报信、分发传单、群发短信、编发微信朋友圈和群消息等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者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选举;

6.严禁以蓄意设陷,损毁、抢夺票箱或选票,殴打谩骂选举人或工作人员,以及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聚众闹事、冲击会场等方式破坏选举正常秩序;

7.严禁参与或指使他人避会抵制,妨害党员、群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严禁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冒充他人选举、搞虚假委托或临时委托、伪造篡改选票、虚报票数;

9.严禁瞒报漏报或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伪造债权债务和毁坏账册,巧立名目突击花钱,滥发奖金、补贴或实物;

10.严禁不按规定移交公章、办公场所、集体财物、党务村务财务档案等。


(二)村和城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十不准”


1.不准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购物卡、支付凭证、电子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或实物等进行拉票;

2.不准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或以提供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名义进行拉票;

3.不准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或为选举人缴纳各种保险、数字电视费、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进行拉票;

4.不准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

5.不准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

6.不准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和城市社区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居)民债务,或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方式进行拉票;

7.不准违反规定分发村(社区)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

8.不准通过委托、授意亲属、朋友等中间人以送钱送物等手段出面说情,请求他人给予关照而进行拉票;

9.不准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

10.不准利用其他手段进行拉票贿选。


(三)村和城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十个一律”


1.对参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通过吃请、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各种礼品以及采取承诺选举后给予某种利益等形式搞拉票贿选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一律取消参选人资格,已经当选的,依法宣布当选无效,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委监委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2.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打砸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选举行为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3.对参与或指使他人操纵选举、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等不正当活动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4.利用宗族、宗教势力等破坏、妨碍选举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5.对以信访、传单、网络等形式造谣、诬告、诽谤他人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国家公职人员或党员干部有参与或者干扰“两委”换届选举违纪违法行为的,一律按照党纪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7.对换届选举资格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当选的,一律严肃追究有关镇(街道)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8.对换届选举工作消极应付、领导指导不力、对违法违纪行为查处不力、处置不当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的,一律严肃追究有关镇(街道)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9.对换届选举工作中工作人员指导不到位或玩忽职守,导致换届选举工作无法顺利开展或影响恶劣的,一律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务处分;

10.村和城市社区党员在换届选举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换届选举导致选举无法进行的,一律按照党纪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四)村和城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公职人员“十条禁令”


1.严禁散布小道消息,发表违背“两委”换届选举政策法规的言论,以及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在网络上发布与换届选举相关的文字、照片和音像资料;

2.严禁参与换届选举有关的吃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收受竞选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现金、有价证券、电子红包、购物消费卡、土特产等,为其参选出谋划策;

3.严禁在候选人组织考察、部门联审等资格审查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故意隐瞒、藏匿、销毁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据;

4.严禁违反组织纪律和保密规定,打探信息、跑风漏气,擅自做出政策解释,泄露考察审查候选人结果以及党委讨论决定候选人等有关情况;

5.严禁参与或帮助竞选人、其他利益相关人贿选,以及为其参与换届选举打招呼、递条子等妨害、干扰换届选举行为;

6.严禁参与或鼓动党员、群众上访;

7.严禁打探因违反换届选举纪律法规受到处理人员的案情,为其说情和干扰案件的调查处理;

8.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换届选举的政策规定、程序步骤,以及对重大事情不及时请示、报告等行为;

9.严禁在投票、唱票、计票等换届选举环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公布选举结果;

10.严禁其他干扰、妨害换届选举正常开展的行为。

(来源:博山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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