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巩固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促进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法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包括:
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嫁娶事宜,是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婚丧嫁娶事宜。
第四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确需操办上述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范围。严禁利用职务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超范围邀请,不得因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不得有借机敛财行为或者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节俭办一切婚丧嫁娶事宜,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第六条 严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操办其他喜庆事宜,包括生儿育女、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祝贺、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等,严禁宴请非亲属关系人员。
第七条 实行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制度,实行一事一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的各种婚丧嫁娶事宜均要按规定逐一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操办结婚嫁娶事宜,应当在事前提前10天和事后10天内,分别填写《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个人重大事项(结婚嫁娶事宜)事前报告表》(附件1)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个人重大事项(结婚嫁娶事宜)事后报告表》(附件2),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纪检监察机关,存入廉政档案。操办丧葬事宜,应在事后10天内,按相同程序填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个人重大事项(丧葬事宜)事后报告表》(附件3)。
第八条 报告人所在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要对报告事项严格审核把关,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党委(党组)公章;对于不符合纪律要求、制度规定的,一律不予批准。经党委(党组)审核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报相应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婚丧嫁娶事宜报告表均一式三份,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单位党委(党组)、报告人本人留存。具体报告要求如下:
(一)镇(街道)、区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向本单位党委(党组)、分管区领导报告,报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和相应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
(二)镇(街道)、区直部门单位其他科级干部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报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和相应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
(三)镇(街道)机关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及村(社区)“两委成员”向镇(街道)党(工)委报告,并报镇(街道)纪(工)委备案。
(四)区直部门单位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并报相应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
(五)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向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报告,报相应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
(六)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党委(党组)报告,报相应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七)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上述报告、备案程序的同时,应当报区纪委监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九条 镇(街道)、区直部门单位科级干部必须由本人将婚丧嫁娶事宜报告表径送区纪委监委,并现场接受廉政教育、签订《承诺书》(见附件4),自觉接受组织监督。镇(街道)纪(工)委、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第八条之规定,在受理相关人员备案时一并开展廉政教育,现场签订《承诺书》。
第十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情况定期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科级干部操办情况由区纪委监委定期汇总公开,一般党员、干部及村(社区)“两委”成员、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党委(党组)定期公开;原则上每半年公开一次。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大操大办。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及宴请人数,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不得为同一事项在同城或异地分次或多次操办。
(二)严禁变相操办。不得同一事宜多人次、分批次、分时段申请操办,不得采取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化整为零、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操办,不得以他人名义操办,不得采用变通方式操办婚丧嫁娶事宜。
(三)严禁超范围邀请。不得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和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送请柬、打招呼、发信息,不得通过他人变相邀请上述人员参与婚丧嫁娶事宜。
(四)严禁借机敛财。不得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服务对象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电子转账、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不得通过微信红包等衍生工具收受礼金、礼品,不得采取不记名、不记账等方式变相收受礼金、礼品。
(五)严禁公款送礼。不得使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单位钱款操办个人婚丧嫁娶事宜,不得利用上述单位钱款买送礼品、礼金。
(六)严禁占用公物。不得使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办公设施以及其他公物,不得影响本单位、下属单位等正常公务活动。
(七)严禁转嫁摊派。不得由单位出面组织宴请,不得向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转嫁、摊派、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操办费用。
(八)严禁未报先办。不得在未履行报告程序的情况下操办结婚嫁娶事宜,不得虚报、瞒报、少报。
(九)严禁庸俗迷信。不得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中讲排场、比场面、搞攀比,不得组织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封建迷信活动。
(十)严禁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拒收、谢绝的各类礼金礼品应于事后7个工作日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应于事后15个工作日以内上交区纪委监委处理。
第十三条 镇(街道)、区直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本部门本单位本领域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严格审核把关,对于大操大办、违规操办等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采用“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理,督促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因审核把关不严、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检查、巡察监督等方式,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调查核实: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被实名检举控告的;
(五)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已经查实的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进行处理。公职人员有违规操办行为、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婚丧嫁娶事宜、借机向他人赠送钱物的,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等;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廉政谈话、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的一项内容,广泛接受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畅通举报渠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查处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行为。区纪委监委举报电话:4198826。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个人重大事项(结婚嫁娶事宜)事前报告表
2.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个人重大事项(结婚嫁娶事宜)事后报告表
3.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个人重大事项(丧葬事宜)事后报告表
4.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廉政承诺书
(来源:博山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