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开发区党(工)委,区直有关部门,区委各巡察组:
《中共博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中共博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中共博山区委巡察组工作规则》已经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博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6月6日
中共博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山东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中共淄博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中共淄博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中共博山区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市、区委部署要求,深化政治巡察,加强对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巡察全面从严治党利剑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领导小组在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巡察监督,向区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组成。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市委有关决议、决定,以及中央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落实区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区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组织完成一届任期内区委巡察全覆盖任务;
(四)研究提出每轮区委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以及任务分工;
(五)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审定巡察报告、巡察反馈意见;
(六)研究区委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七)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八)对区委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加强对区镇党委联合巡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十)根据领导小组安排,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区委巡察组的巡察进驻和反馈;
(十一)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告区委:
(一)区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任务安排;
(二)每轮区委巡察对象建议名单;
(三)每轮区委巡察综合情况;
(四)巡察整改综合情况;
(五)完成区委巡察全覆盖任务的综合情况;
(六)年度巡察工作总结报告;
(七)巡察机构及巡察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八)重大、敏感问题的专题报告;
(九)重要法规制度;
(十)其他应当向区委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领导小组会议应当在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20日内和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受委托的副组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时间和议题由组长确定,成员可以提出建议。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列席人员。
领导小组会议由区委办公室负责印发通知。领导小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按程序请假。
第七条 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下列事项:
(一)贯彻中央、省、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决议、决定以及中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落实区委关于巡察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区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任务安排;
(三)区委巡察组提交的巡察报告、专题报告,并就巡察成果运用提出相关意见;
(四)拟报送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委的巡察工作情况报告;
(五)有关重要法规制度;
(六)巡察机构及巡察干部队伍建设事宜;
(七)需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办的领导,了解掌握巡察组履行职责、执行制度、廉洁自律等情况,加强对巡察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和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审议的巡察情况报告,由领导小组组长报区委书记审批。
领导小组会议文件由组长批印。
第十条 领导小组会议应当形成纪要,经组长审核批准后,由区委办公室印发。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在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带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中共山东省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中共淄博市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意见》和《中共博山区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意见》。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呈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委的请示、报告等,由组长审核签报;领导小组印发的文件,由组长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成员发表关于巡察工作的讲话、文章应当按程序报告,接受采访应当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博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 作 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中共淄博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中共淄博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和《中共博山区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巡察办是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统筹、协调、指导巡察工作,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办为区委工作部门,设在区纪委。
第三条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确保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市、区委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承担传达贯彻区委、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的职责:
(一)及时传达区委、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起草会议文件;
(四)起草领导小组呈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委的有关请示、报告;
(五)对区委、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承担统筹推进区委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统筹推进区委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以及区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全面巡察;
(二)研究提出区委巡察工作规划和任务安排的建议;
(三)需要统筹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承担组织协调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选配区委巡察组干部;
(二)协调配合区委巡察组做好巡察准备、进驻、了解、报告、反馈、移交等工作;
(三)协调纪检监察、政法、审计等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区委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承担指导区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区委巡察工作动员部署和培训会议;
(二)审核区委巡察组报送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问题线索报告以及向被巡察党组织的反馈意见等材料;
(三)对区委巡察组移交、归档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四)加强区委巡察组之间的情况交流;
(五)需要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按照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将巡察组了解掌握的问题和线索分别移送有关党组织、机关、部门处理,督促其按规定时限办理并书面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
第九条 会同区委巡察组审核被巡察党组织的整改方案、组织落实方案、整改情况报告、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及有关清单,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汇总巡察成果“件件有着落”情况。对巡察成果运用不到位,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督促有关部门严肃追责,公开曝光,使监督问责常态化、长效化,确保巡察成果落实落地。
第十条 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探索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建立和完善巡察工作制度体系。推进巡察工作信息化建设。
第十一条 加强与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为区委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加强巡察工作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有效应对涉巡舆情。
第十三条 加强巡察队伍建设,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巡察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四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强化作风建设。支持党组织开展工作,为完成中心工作提供政治保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巡察办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对重要工作安排、重要事项处理、重要制度制定等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 巡察办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巡察办领导班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会议制度。主要包括:
(一)主任办公会。由巡察办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中央、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纪委,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省纪委,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市纪委和区委、领导小组、区纪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落实区委、领导小组和领导同志的决议、指示和要求,研究巡察工作安排和部署,研究巡察工作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对重要事项的处理,研究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以及其他需要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主任办公会应当有会议记录。
(二)主任办公会扩大会。由巡察办主任、副主任、各科负责同志组成,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区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落实领导小组和领导同志的决议、指示和要求,研究讨论巡察工作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部署落实主任办公会决定事项,听取各科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以及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扩大会研究讨论的事项。
(三)全办干部会议。由巡察办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区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部署工作任务,总结交流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全办干部参与的事项。
第十八条 规范巡察工作办文、办会和办事程序,提高办文水平、办会质量和办事效率。加强对领导批示件、信访件的登记、管理。加强印章管理,严格执行用印规定。统一管理巡察工作文书档案。
第十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涉密文件、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
第二十条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对巡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对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外出审批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坚决贯彻区委和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按照“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自觉维护巡察干部形象。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巡察工作中跑风漏气、以巡谋私、超越权限,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扩大领导同志内部讲话、指示、批示的传达范围或者违规泄露有关内容;
(二)泄露有关巡察情况和问题线索,违反保密时限泄露巡察工作规划、计划、安排;
(三)在巡察干部的选配、监督、考核过程中营私舞弊;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五)违反工作程序、超越权限;
(六)未经领导小组批准,擅自移交、提供巡察材料;
(七)私自留存涉密巡察材料;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博山区委巡察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巡察组工作规则》《中共淄博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中共淄博市委巡察组工作规则》和《中共博山区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巡察组在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区委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党内监督职责,承担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每轮巡察对象由区委授权确定。
巡察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重点检查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整治“四风”情况,党规党纪执行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情况。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及执行上级重大决策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等突出问题。
第三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人民立场、依靠群众,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区委工作要求的贯彻执行,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按照党内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权限,严格依规依纪开展巡察监督,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实行一次一授权,由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区委批准后确定每轮巡察的授权任职及任务分工。巡察组内设联络员1名,原则上由巡察组在编干部担任。巡察组成员由在编人员和借调人员组成。借调人员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统筹考虑,提出方案,报领导小组决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借调,区级纪检监察系统人员由区纪委组织部负责借调,其他人员由巡察办负责借调。根据工作需要,可抽调一定数量的新任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对党忠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熟悉党务政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第六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巡察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决策巡察中的有关重要事项,负责组织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解;
(二)按规定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签批报送领导小组的阶段性工作报告、巡察报告、专题报告、问题线索报告、反馈意见、移交审批表等巡察组工作文件;
(四)受领导小组委托,按照规定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传达区委对巡察工作有关要求,反馈巡察意见等;
(五)严格巡察组日常管理制度,负责对组内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出人员调整、回避、考核、奖惩的建议,为借调人员出具工作鉴定意见;
(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抓好巡察组党组织建设,领导开展党内组织生活,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按照组长要求,组织落实具体巡察工作,配合组长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联络员协助组领导做好内外沟通和上下协调等工作。巡察组工作人员按照组领导要求和组内分工决定,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工作中应当严格程序、把握政策、讲究方法、协作配合。
第七条 巡察组建立组务会制度。组务会由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和其他有关巡察人员参加。
组务会由组长或者受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应当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组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本规则第八条所列事项。存在分歧意见,经讨论仍不能达成一致时,由组长决定;但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的,应当将不同意见以适当方式向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
第八条 巡察组组务会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一)贯彻落实区委、领导小组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安排;
(二)拟进行深入了解的重点问题和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及具体方案,拟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的人员名单,拟约谈有关知情人、询问在押和被采取审查措施等有关人员名单及具体事项;
(三)拟向区委、领导小组报告的事项;
(四)阶段性工作报告、巡察报告、专题报告、问题线索报告、反馈意见等重要材料的起草修改,问题线索分类处理意见;
(五)组内人员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需由组务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组务会专项研究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中的重要敏感问题,可以由组长决定参会人员范围。
第三章 工作程序与工作方式
第九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通过召开情况通报会、书面通报等方式,向同级纪检监察、政法、审计机关和组织、信访,以及对被巡察党组织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等,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重点了解涉及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线索,以及巡察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多渠道收集信息。经领导小组同意,巡察组组长可以当面听取区纪委分管领导同志的意见。
巡察组应当根据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和了解、收集的被巡察 党组织情况,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报巡察办备案。必要时可以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同时报送备案。
第十条 巡察组进驻前,经巡察组组长同意,联络员应当与被巡察党组织设立的巡察工作联络组及时充分沟通,协调、指导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材料准备、会议筹备、后勤保障等进驻准备工作。巡察组商被巡察党组织准备巡察意见箱,开通邮政信箱、信访联系电话,制定信访应急预案,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张贴巡察公告。
进驻后,巡察组应当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就共同做好巡察工作交换意见,商定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沟通会由巡察组组长主持,巡察组副组长、联络员参加。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动员会由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并作表态讲话,巡察组组长通报巡察任务和工作安排等,领导小组领导或巡察办负责同志讲话,巡察组全体成员参加。
对区直部门(单位)巡察时参会范围为:被巡察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人员可包括:被巡察单位其他在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内设科室、直属单位和下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具体列席人员由巡察组根据实际商被巡察单位确定)。区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对村(社区)巡察时参会范围为:镇(街道)党(工)委负责同志,镇(街道)分管领导、包村干部,村(社区)“两委”领导班子成员,村(社区)党员代表、理财小组代表、村民委员会代表,以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具体列席人员由巡察组根据实际商被巡察单位确定)。
动员会后,巡察组应当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及时通过党内文件和有关宣传平台,通报动员会情况,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联系方式、信访接待方式等情况。巡察组组长应当对公布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巡察组开展工作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含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方面内容)。
第十三条 巡察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副科级干部和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属于巡察组受理范围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应当认真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对属于被巡察党组织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交由被巡察党组织处理。
巡察组对来信、来电、来访应当逐一登记和记录。接待来访的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
巡察期间发生向巡察组反映情况的群体性上访,应当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 巡察组应当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巡察组可以约谈有关知情人,经巡察办报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询问在押和被采取审查措施等有关人员。
个别谈话、约谈、询问应当严格政策界限,依纪依规进行。谈话时,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特殊情况下需要与有关人员单独谈话的,须经组长批准。
个别谈话、约谈、询问应当拟定谈话提纲,制作谈话记录。
个别谈话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对区直部门(单位)巡察,谈话对象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副科级干部,机关中层以上干部,直属单位和系统管理的下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巡察组认为有必要进行谈话的其他人员。
对村(社区)巡察,谈话对象为镇(街道)分管领导、包村干部,村(社区)“两委”领导班子成员、党员代表、理财小组代表、村民委员会代表,巡察组认为有必要进行谈话的其他人员。
对于主动找巡察组要求谈话、反映情况、提意见和建议的,应及时安排接谈。
第十五条 巡察组可以根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关、部门的建议以及信访举报、谈话情况或者其他反映,提出需抽查核实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的名单。抽查核实的人选名单应当通过巡察办报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批准。
第十六条 巡察组可以要求被巡察党组织的有关科室、部门提供与巡察工作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
巡察组调阅或者复制重要资料,须经巡察组领导批准,并履行手续、专人保管、及时归还。
第十七条 巡察组可以商请被巡察党组织或者自行组织对有关问题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会议应当由巡察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
召开座谈会应当将会议议题、内容要求等提前告知参会人员,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巡察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察党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议等。
巡察组工作人员列席上述会议时,不表态、不参与评议。
第十九条 巡察组可以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或者对有关问题开展问卷调查。
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可以对被巡察党组织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选人用人等情况进行巡察检查。
第二十条 巡察组可以选择到被巡察党组织所属单位、村(社区)等了解情况。了解情况应当制定工作方案,经组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必要时,巡察组可以进行暗访。暗访应当经巡察组组长决定或者批准,并由巡察组工作人员二人以上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巡察中遇到的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被巡察单位或者巡察办提请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重要、敏感问题应当由巡察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内控了解。对涉及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二十二条 对确定的重点问题和重要问题线索,经巡察 组组长同意后,可以成立专题小组,制定具体方案,在巡察权限范围内深入了解并形成相关情况报告,对有关问题线索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提出分类建议。
第二十三条 巡察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察组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一)被巡察党组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大问题以及突发的带政治性的重大事件;
(二)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三)被巡察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被巡察单位发生的与巡察工作有关的重要情况和重大突发事件;
(五)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六)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的其他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区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巡察期间,对被巡察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被巡察党组织将处理情况向巡察组反馈。巡察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巡察组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意见,督促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在巡察报告中如实反映。
第二十五条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写出巡察 报告、问题线索报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材料等,将巡察情况向领导小组会议汇报。对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巡察组应当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修改巡察报告,由领导小组呈报区委。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向区委报告巡察情况后,巡察组应当拟订反馈工作方案并及时提交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反馈意见、问题清单和反馈新闻稿,经巡察办报领导小组审批。巡察组组长应当对反馈新闻稿内容进行把关。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巡察组应当分别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意见。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时,除涉及本人的问题外,其他问题原则上都要反馈,督促其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向领导班子反馈时,要对党组织落实“两个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等提出明确要求。
在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时,被巡察单位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范围原则上与巡察工作动员会一致。领导小组领导同志、巡察办负责同志参加反馈会议。
向被巡察村(社区)反馈前,巡察组应当将有关巡察情况通报其所在镇(街道)党(工)委,镇(街道)党(工)委有关负责同志应当参加被巡察村(社区)巡察情况反馈会议。
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巡察组应当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区委或者区政府有关领导、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巡察反馈时,除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明确授权外,巡察组不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组应当及时将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分别移交被巡察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应当履行好审核把关职责,具体承办人应当严谨细致,确保移交工作对象准确、内容完整、手续完备。
移交工作完成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归档并向巡察办移交巡察 档案。对没有归档的涉密材料应当按规定销毁。归档完成后,巡察组不得留存涉密文件和材料。
巡察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移交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巡察组应当配合巡察办,对被巡察党组织报送的整改方案、组织落实方案、整改情况报告、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和有关清单认真审阅,提出意见;参加对整改情况的专项督查等。
第三十条 巡察组应当加强与区委有关专项检查组的沟通联系,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十一条 巡察组应当加强与巡察办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巡察进驻、报告、反馈、移交、人员管理等方面工作。
第四章 内部管理与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加强和规范组内政治生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理想信念、政治规矩、工作作风和警示教育,提高巡察组工作人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巡察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执行力。
第三十三条 巡察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考勤请假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谈心谈话制度、安全保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巡察组工作人员在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配偶、直系亲属在被巡察单位任职或者工作的;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四)被巡察单位为本人长期工作单位;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五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要求,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勤勉敬业、勤俭节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良好的作风和形象。
巡察组工作人员应严格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不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委有关部署要求;
(三)不准压信不报、瞒案不处或隐匿、瞒报、擅自处理问题线索;
(四)不准跑风漏气;
(五)不准插手被巡察单位重大事项及项目管理、工程项目;
(六)不准打着巡察旗号办私事;
(七)不准在安排工作或干部使用上打招呼;
(八)不准接受被巡察单位赠与的任何物品;
(九)不准私自存储、处理、私留涉密材料或未经批准将涉密材料带出办公场所;
(十)不准从事与巡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巡察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