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工作指南
发布时间 : 2018-10-09 11:40 浏览次数 : 

按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要求,我区于2018年1月9日组建成立博山区监察委员会,同博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根据中纪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工作,方便群众举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信访举报工作基本原则

(一)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四)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

(六)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二、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的检举控告。

1、违反政治纪律:主要是指公开发表危害党的言论;参加反对党和政府的活动或组织;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对抗组织审查;组织参加迷信活动等行为。

2、违反组织纪律:主要是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按要求请示报告有关事项;侵犯党员权利;在投票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等行为。

3、违反廉洁纪律:主要是指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违规谋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接受宴请、旅游等;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违规参与公款宴请和消费;公款旅游;违反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等行为。

4、违反群众纪律:主要是指违规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处罚群众;在管理、服务中违规收费;在工作中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等行为。

5、违反工作纪律:主要是指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房地产、矿产资源开发、国企经营活动、集体三资使用等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执纪执法活动;违反考试录用工作规定;泄露、扩散、窃取、私存党的秘密等行为。

6、违反生活纪律:主要是指生活奢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行为。

(二)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1、贪污贿赂:主要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以及行贿受贿等破坏公权力行使廉洁性等行为。

2、滥用职权:主要是指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等行为。

3、玩忽职守:主要是指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等行为。

4、徇私舞弊:主要是指为了私利而用欺骗、包庇等方式从事违法活动等行为。

5、权力寻租:主要是指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违反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谋取或者维护私利等行为。

6、利益输送:主要是指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以违反或者规避法律法规的手段,将公共财产等利益不正当授受给有关组织、个人等行为。

7、浪费国家资财:主要是指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等行为。

(三)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五)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六)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三、不予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一)对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四、信访举报的办理程序

(一)区纪委监委受理对区委管理的乡科级干部,对区委工作部门,镇(街道)党委、纪委,区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等党组织有关问题的举报;对区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区所管辖镇(街道)及以下监察对象有关问题的举报。区纪委监委接收举报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经批示后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调查处理。

(二)镇(街道)纪委受理对镇(街道)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有关问题的举报,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有关问题的举报,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调查处理。

(三)区纪委监委接收到反映属于镇(街道)纪委受理举报后,经批示后转交所在镇(街道)纪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调查处理,由区纪委监委监督指导。

(四)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信访件和重复信访件直接了结或转送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五、信访举报工作有关要求

(一)反映问题可通过“ 信、访、网、电”举报方式进行,提倡实名举报。来访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反映。

(二)请按照被反映人的级别和属地,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不要多头举报、越级举报。

(三)反映问题应明确被反映人信息(姓名、单位、地区、 职务等),准确反映问题(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纪违法事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涉及违纪违法金额等),详细提供证据材料、照片或录音视频等附件信息,注明举报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单位或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

(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五)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六、信访举报方式

  来信请寄:博山区纪委信访室,邮编:255200

  来访请到:博山区中心路西首112号     

  举报电话:12388

  网上举报:http://shandong.12388.gov.cn/zibo/boshan/


微信公众号:博山廉政监督

(来源:博山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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